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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最高法、最高检的日常监督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17-03-10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小[ ]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0日9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驷、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巡视员傅文杰就“人大监督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两会)(5)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柳斌杰等就“人大监督工作”答记者问

  中国新闻社记者:谢谢主持人。我们知道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职权,但是在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中,似乎对政府的监督力度要大一点,对两院的监督似乎在观感上相对弱一些,所以请问我们对最高法、最高检的日常监督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我国人大对于“一府两院”的监督跟西方所谓的一些监督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谢谢。

  王胜明:谢谢你的提问。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因为“两高”的工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关系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的方式大体上有这么几种:一是每年3月都会听取和审议一年一度的“两高”工作报告。二是每年10月,“两高”都会在常委会上作专项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工作机构之间都会商量,但最终是由常委会决定的。近几年,“两高”做的报告,比如反贪污贿赂、取保候审、假释等刑罚执行,司法公开、侦查监督等等,这些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三是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四是依据监督法还可以开展询问和质询。质询在我印象中,对“两高”还没有开展过,但询问是大量的。因为在大会或者是常委会审议“两高”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时,“两高”都会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五是专题调研。讲到监督,我还想说一点,“两高”的工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要依法行使职权,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至于你问到的,人大的监督和西方国家的监督有什么不同,西方国家之间对司法监督的具体做法也有不同,但从根本上说,他们实行的是三权分立,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坚持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的回答就到这里。

中国参政网摘编 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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