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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赴阿联酋迪拜设窝点专骗中国人 全部获刑!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字体大小[ ]

  21人赴阿联酋迪拜“孤注一掷”?今日宣判!

“百分百中签新股”

“推荐优质股票轻松获取高收益”......

诸如此类的宣传

让不少国内投资者信以为真

在虚假的平台中充值投资,“孤注一掷”

步步跳进诈骗分子的陷阱,一夜暴“负”

等意识到被骗再报警抓人

往往会发现:

“您的骗子不在服务区”……

TA们是谁?TA们又在哪?

  近期,松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在阿联酋迪拜设立窝点,以股票打新、推荐优质股等为名,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今天(9月27日),松江法院依法进行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远赴异乡只为坑骗同胞的他们,终躲不过法律的严惩!

  王女士平时热衷炒股,有自己的“股友圈”。最近有人介绍给她一位所谓“神人”,加微信后方称自己“有人”,可以轻松帮她打新股和推荐优质股,还让她加群分享强势个股、机构内部消息、私募打新策略,观看“内部”直播间、听投资“大神”讲解股票知识。甚至还能“帮你争取到机构席位账户呦”,而这一切只要通过自己推荐的平台就都能做到。

  面对“一级市场打新股”“一字板涨停股”这样的高收益诱惑,王女士心动了,冲进平台上开户并转款进对方指定的私人账户“购买股票”。于是“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一开始当然是小赚几笔,正常提现,等加大投资到十几万,别说提现,王女士的银行卡都被冻结,想去群里质问时才发现,“您己被踢出群聊”……。

  专业团伙犯罪

  而让无数“王女士”一步步“远程上钩”的,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自2019年起,胡某、朱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远赴阿联酋迪拜,成立窝点专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从国内招聘所谓的“讲师”“业务员”等到迪拜,“中国人合伙专骗中国人”。

△诈骗团伙窝点

  该犯罪团伙采用公司化运作模式,分不同团队,工资收入按照行骗“KPI”计算。团队内部分工明确,上至行政主管,下至讲师、业务员一应俱全,通过经人介绍,或以人拉人等方式,不断有诈骗分子来到这里加入行骗,以逃避国内法律惩罚,这些人在阿联酋迪拜的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犯罪的时间均超过30日。

  他们有针对性极强的“财经”诈骗模式:

  首先由专人对购得的实名微信号进行“养号”,该团伙有一个专门的微信群和微信“号商”联系,通过“号商”大量购买“养好的”微信账号,供业务员聊天使用。

  拿到“养好的”微信号,留守国内的引流团队便开始“上粉”,即将被害人“介绍”至业务员的微信号,业务员根据编写好的话术、脚本与被害人聊天并取得信任,以便接下来“固粉”,也就是引导被害人至网络直播间观看讲师讲课,而所谓的“讲师”均没有金融证券从业资格,甚至连基本的金融知识都没有。

 

 

△案件部分证据

  接下来,讲师会通过虚构有内幕消息、内部席位等情节,将被害人“引流”至团伙自制的“长盛资本”“瑞达资产”“汇利资产”等平台“投资”充值,后把握时机,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等方式让被害人无法提现,却成为他们的“变现”时刻。至案发时,该团伙已诈骗多名被害人,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案发后,21名被告人或被抓获到案或投案自首,后人民检察院以21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向松江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21名被告人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

  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凡某、林某某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某、吴某某等1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1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或自首的情节,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为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松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等21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7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1 如何认定犯罪故意?

  对于主观明知的审查,应结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对明知程度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客观证据,以常识经验为依据,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方式、所起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的被告人主观上均存在诈骗的犯罪故意:

  从犯罪的地点环境来看

  被告人都是在境外通过服务器对境内人员进行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该模式本身就很异常,且被告人均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备基本常识的人均可以察觉到该行为存在违法可能;

  从行为方式来看

  被告人之间形成多个团队,并有负责人对工作内容进行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工资收入与业务量挂钩,虽然分工有所不同,但整个团队具有完成诈骗行为的统一任务,不同成员的行为均是诈骗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从行为次数来看

  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时间持续较长,被骗的投资人人数众多,诈骗次数频繁,据此可推断被告人主观上均明知实施的是诈骗行为。

  #02 面对不特定人群电诈“广撒网”

  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由于跨越了国边境,涉及跨境证据的提取和众多电子证据,受限于各国法律和政策的差异,且由于被害人人数众多,故较难形成完整的被害人名单和资金流向,对业务员各自诈骗金额的认定难度较大。

  本案中对于业务员诈骗金额的认定采用了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的规定,即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1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应当认定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面对不明来源的“高利”投资

  如何分辨真伪,避免“孤注一掷”?

  境外诈骗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者获取高收益的心理,通过打新股、谎称有内幕消息等,引诱投资者进入虚假投资平台投资充值,最终资金无法提现而被骗。在此,法官提醒:

  警惕“打新股”“有内部席位”等消息

  实际上,“打新股”只要符合条件的股民都可以参与,并没有百分百中签的方法。面对“打新股”等各类投资理财的推销时,投资者们切勿盲目听信,建议仔细核实证券公司、投资从业人员的资质,是否具有证券投资类经营许可、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投资理财建议通过正规银行、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证券公司等途径进行。

  切勿相信非正规的股票推荐、推销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只能由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禁止个人或是没有资质的机构推荐股票。投资者不要相信在直播间或是视频中教如何选择股票的“理财讲师”,大多都是电信诈骗的话术套路。面对错综复杂的股票信息,建议听取多方意见,提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切勿盲目听取他人的片面之言。

  正规投资平台的资金不会流向个人账户

  一些虚假投资平台会要求受害人将资金转账到指定的个人账户或非当前投资平台的对公账户,而正规的交易平台只能转账到开设的专用对公账户。一旦平台方要求投资人将投资款转账至非平台本身的对公账户或个人账户时,该投资平台很有可能就是诈骗平台,此时切勿转账。 

  不轻信非正规渠道的投资平台

  投资者需注意,正规的投资平台和APP都可以通过官方渠道下载。如果对方发送二维码或网站链接要求下载无法在各大软件应用市场找到的APP时,要保持警惕,此类APP可能未经正规渠道上架并注册备案,出现问题时相关部门无法进行监管,很有可能就是虚假投资平台。

  电信网络诈骗,依法严惩!

  当前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呈高压打击姿态,随着反诈技术的不断提升,公安机关建立了反诈体系和反诈中心,能对电诈进行精确和高效的打击,并逐渐开展反诈APP、断卡等专项活动,有效打击了电信诈骗,并不断加强赴境外打击电信诈骗的力度。在此告诫所有正在或试图参与电信诈骗的行为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必究,虽远必究!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三条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中国法治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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