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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补办结婚证后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7-05-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窦永清)近日,呼图壁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因未达结婚年龄,在同居2年后补办了结婚证,现在因离婚为争房产而对簿公堂。

  1995年7月,杨某和孙某因不到法定婚龄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就在四川老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1996年11月,原被告双方在呼图壁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1997年10月8日双方到呼图壁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期间双方生育两个子女。后来,因为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吵架,以致发展到分居两年有余。2017年2月13日,原告杨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孙某离婚,并且双方购买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孙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认为商品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配。

  呼图壁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据此,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在双方均符合缔结婚姻的法定条件时起算婚姻关系的效力。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男性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性须年满二十周岁,在本案中,双方到1996年7月均可达到结婚年龄,而原告杨某和被告孙某于1997年10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杨某和孙某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原被告双方均达法定结婚年龄的1996年7月。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1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应当属于夫妻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该案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商品房所有权归孙某所有,孙某按该房屋现价值的一半给予杨某补偿。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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